摘 要:“9?11”可怕襲擊事務之后,德國反恐刑法跟著可怕主義新態勢和反恐新需求不竭擴大。截至2015年,德國反恐刑法已從“9?11”前的餐與加入可怕主義組織罪,擴大至預備實行可怕運動、接收可怕培訓、鼓動和贊助可怕運動等實行可怕襲擊準備階段的行動。反恐刑法所具有的這種激烈的預防性特征,不免使反恐“新題目”與刑法“舊準繩”存在著嚴重關系,追求不受拘束與平安的均衡成為反恐刑法永恒的主題。跟著邇來法國、比利時尤其是德國外鄉可怕襲擊事務頻發,德國反恐刑法會進一個步驟成長。
要害詞:反恐刑法;預防性刑法;準備實行可怕運動;不受拘束與平安
Commentary on the German Anti-terrorism Criminal Law in Anti-terroris包養網m Era
Abstract: After the terrorist attacks on Sept.11 in USA the German anti-terrorist criminal law continued to expand along with the new trend of terrorism and the new demands of anti-terrorism. Up to 2015 the German anti-terrorist criminal law has expanded from the crime of joining terrorist organizations before Sept.11 to the preparatory phases of terrorist attacks such as preparation for terrorist activities terrorist training, incitement 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t activities. Such strong precautionary features of anti-terrorist criminal law inevitably make conflicts between the “new question”of anti-terrorism and the “old principle”of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law. Seeking the balance between freedom and security has become the eternal theme of the anti-terrorist criminal law. With the recent terrorist attacks in France, Belgium and especially Germany in recent days, the anti-terrorist criminal law legislation in Germany will further develop itself.
Keywo包養網 rds: Anti-terrorism criminal law; Preventive Criminal Law; Preparation; Freedom and Security
一、德國反恐刑法的立法演進
“9?11”可怕襲擊事務使得(國際)可怕主義成為一個世界性的議題,它深入地轉變著世界的各個方面。[1]一個主要表示就是,它直接催生了世界列國一系列的反恐立法。[2]德國反恐刑法便是這一立法海潮中的典範。
在德國刑法典中,并沒有專門可回進可怕主義履行行動的犯法。它們散見于謀殺、損害、其他侵略人身不受拘束的犯法以及滅盡種族犯法、反人類罪與戰鬥罪等罪名中。德國刑法中專門為反恐而制訂的條則有:1976年制訂的第129條a組建可怕主義組織罪,2002年增添的第129條b“國外的可怕主義和犯法組織”,2009年新設的第89條a“預備實行嚴重迫害國度的暴力犯法”、第89條b“與嚴重迫害國度的暴力犯法的實行獲得聯絡接觸的行動”和第91條“領導實行嚴重迫害國度的暴力犯法”,以及經2015年最新修正而成的第89條a 第2款a“出境條目”和自力成罪的第89條c“贊助可怕主義犯法”。
不難發明,在德國反恐刑法中,除了第129條a外,其他條則均為“9?11”事務之后所增設。這些立法是針對反恐情勢的變更作出的響應反映,總體上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2002年增設刑法第129條b
德國2002年8月22日經由過程第34次刑法改造中引進了第129條b。
1.立法佈景
“9?11”事務之前,德國刑法典中的可怕犯法重要表現為129條a“組建可怕主義組織罪”[3]。盡管這一時代也存在超出國界的可怕運動,但反恐重點在境內尤其是針對發生于20世紀60年月末的可怕組織“赤軍派”。科技提高與經濟全球化的成長促使職員與信息交通便捷的同時,也使得可怕主義組織犯法運動浮現出國際性、活動性、收集化的特征,否決國際可怕主義逐步也成為全球性議題。在此佈景下,德國反恐的重點也于世紀之交轉向國際可怕主義尤其是伊斯蘭包養 可怕主義。[4]
2.增添條則內在的事務
依據第129條b第1款[5],包養網 第129條和129條a也實用于“國外的組織”,這就將國際可怕組織歸入刑法的管轄范圍之內。此后,但凡組建、餐與加入或許支撐該可怕組織的行動都需求遭到處分,無需干預干與該可怕組織能否與國際有聯絡接觸或至多部門組織在德國境內。需求指出的是,此次改造并非源自“9?11”可怕襲擊事務,而是為了完成1998年歐盟理事會在處分有組織犯法和可怕運動組織犯法的請求,即在“成員國的國土內,不論組織的運動基地在何地,或許在何地實行犯法行動”都應處分。但“9?11”事務無疑加快了修法過程,在此影響下可怕主義組織的管轄權也擴大到一切境外(可怕)組織。
(二)2009年增設第89條a、第89條b與第91條
2009年7月30日德國經由過程《處分嚴重迫害國度的暴力犯法的準備行動法》(GVVG)增設了第89條a、第89條b與第91條3個條則。
1.立法佈景
(1)可怕運動的疏散化以及小我可怕主義行動的呈現。在可怕主義國際化的經過歷程中,可怕主義組織外部成員的品級性弱化且浮現出疏散化的特色。疏散的組織構造意味著組織外部的成員具有高度的可替換性,這就使得可怕主義組織的組建者、餐與加入者以及支撐者的偵察難度增添。與此同時,可怕主義實行者也經由過程新前言來獲取和進步實行可怕運動的才能,好比經由過程收集平臺或在可怕主義練習營接收培訓。[6]在此佈景包養網 下,與可怕組織沒有直接關系的小我可怕分子(“獨狼”)呈現。小我可怕分子盡管沒有參加可怕組織,但在思惟和舉動上與參加可怕運動組織的人并無差別。這般,原有規則就存在處分破綻:刑法第129條a以行動人附屬某一可怕組織或可以或許證實屬于某一可怕組織為條件包養網 。因此,此次修法的目的之一就是有用衝擊那些與可怕組織有關,或許無法證明與可怕組織存在聯繫關係的小我可怕分子。[7]
(2)歐洲嚴重暴恐事務的安慰。歐洲產生了兩起震動世界的可怕襲擊事務:一是2004年3月西班牙首都馬德里爆炸案。該案形成191人逝世亡,1800人受傷,這是二戰后對歐洲形成職員傷亡最多的暴力可怕襲擊。二是2005年7月倫敦地鐵爆炸案。英國首都倫敦產生多起地鐵和公共car 他殺式爆炸襲擊,共形成57人逝世亡。盡管德國外鄉包養 沒有產生這般嚴重的可怕襲擊,但盡不料味著德國就沒有遭到可怕襲擊的要挾。好比,在2006年的行李箱炸彈案中,兩個行動人攜帶了兩個裝滿炸彈的行李箱上火車,終極由於引爆裝配出題目而未未遂。如立法來由所顯示的,鄰國的這兩起可怕襲擊事務以及德國所面對的要挾,直接促進了本次立法。[8]
(3)實行國際法上的任務。此次修法也是為了將歐盟理事會于2007年1月1日失效的預防可怕主義的決定轉化為國際法。為了應對可怕主義犯法行動的挑釁,決定請求成員國應該將為實行可怕運動的目標而招募或許培訓的行動歸入犯法。[9]
2.增設條則內包養 在的事務
第89條a所規則的是“嚴重迫害國度的暴力犯法的準備”。此中,第1款規則嚴重迫害國度的暴力犯法的內在:第211條或第212條針對性命、第239條a或第239條b針對人身不受拘束等詳細情況。第2款羅列了嚴重要挾國度的暴力犯法的包養網 預備行動:(1)教授別人生孩子或許應用槍支、爆炸物、爆炸或引火裝配、核燃料或許其他放射性物資等;(2)生孩子、為本身或許別人保留上述兵器、物資,或將其讓渡給別人;(3)獲取或許保留上述一切兵器、物資或許裝配所需求的主要部件的;(4)為實行嚴重迫害國度的暴力犯法而召募、接收可不雅的財物等行動。
第89條b所規則的是“與嚴重迫害國度的暴力犯法的實行獲得聯絡接觸的行動”。詳細包含接收有關實行第89條a第2款中所羅列的嚴重迫害國度暴力犯法行動之培訓為目標,與可怕主義獲得或許堅持聯絡接觸的行動等。
第91條所規則的是“領導實行嚴重迫害國度的暴力犯法”,包含宣揚或許散布包括實行迫害國度平安的暴力犯法文本的行動,或許出于實行嚴重迫害國度之暴力犯法的目標供給或許獲取這些文書的行動。
(三)2015年增設第89條a包養網 第2款a和第91條c
最新的立法成長是2015年6月12日經由過程《處分嚴重迫害國度的暴力犯法的準備行動修正法(GVVG- ?nderungsgesetz)》所增添的第89條a第2款a和91條c。
1.立法佈景
此次修法與2015年歐盟反恐斗爭的新情勢親密相干。近年來,有良多可怕分子在(歐洲外的)國外接收練習,然后回到歐洲從事可怕襲擊,特殊2015年國際可怕主義“伊斯蘭國(ISIS)”中有良多介入者即來自德國。這些參戰職員在回國后也會持續與有可怕主義佈景的集團或許小我堅持聯絡接觸,這對德國的外部平安是非常風險的。但依據修法前的規則,以後往這些地域的出境者在跨境前或許回國后,沒有與培訓機構獲得聯絡接觸,或無法證實與可怕主義充足地聯絡接觸并參加(第129條a、第129條意義上的)本國組織,或許無法斷定與這些組織的代表獲得聯包養 絡接觸(刑法第89條b)時,就處在刑法的規制之外。[10]
2.新增條則內在的事務
新增加的第89條a第2款a就明白了這種行動的可罰性。“行動人以實行嚴重迫害國度的暴力犯法或許第89條a第2款第1項所羅列的行動為目標,從德國出境,以在國外餐與加入嚴重暴力犯法,或許餐與加入實行這些犯法行動的培訓。”該條則也稱作“出境要件”。該要件的設定與歐盟平安理事會于2014年9月24日2170(2014)號決定絕對應,此決定請求成員國盡能夠禁止可怕主義者的跨境運動。[11]
新增設的第89條c將一切“明知或許居心為了別人實行可怕主義犯法行動而召募、接收或許應用資金的行動”同一在該條則之下。刑法第89條c不只包含為第包養 三人實行可怕主義行動供給贊助,也包含為刑法第89條a 第2款a意義上的出境行動供給贊助。為了同日常生涯中對別人的贊助區離開來,在客觀方面行動人應當明白了解其所贊助的資金是第三人用來實行可怕行動或許其所應用資金就是其所尋求的意圖。當然,在該條則制訂以前,并非不處分可怕主義的贊助行動,而是疏散在刑法第89條a第2款第4項、第129條a第5款[12]以及其他條目如刑法第261條[13]的洗錢犯法中。增設第89條c的重要意義是為了在一個自力的組成要件中誇大贊助可怕主義的行動。這也與“9?11”事務之后列國為配合衝擊可怕融資而將該行動自力成罪的立法相順應。
二、德國反恐刑法的擴大技巧及其理念
(一)反恐刑法的擴大及其表示
如上所述,德國反恐刑法的罪名系統已相當周密,這些立法既為德國全方位和實時有用衝擊可怕運動供給了立法依據,也浮現出激烈的擴大性和預防性特征。這些犯法既包含與組織有關的小我,也包含志愿餐與加入、在有關可怕主義組織中被歸入可怕主義戰斗或許曾經實行可怕行動的人,以及為這些行動供給贊助的行動。比擬的出發點當然是謀殺、損害、滅盡種族等詳細的可怕主義行動自己。
1.作為組織成員與實行可怕主義行動的關系
刑法第129條a的處分依據是行動人作為可怕主義組織成員。組織成員可所以組建者、招募者或許餐與加入者。組建可怕組織往往是發生犯法的“前哨”(Vorpost)[14]。這有兩個方面的緣由,一是由於可怕組織自己以打算實行特定犯法運動為目標,凡是會消解組織成員為本身犯法行動包養網 擔任的負罪感。在群體性互動原因影響,不只不會消解成員犯法的意志原因,並且還會強化成員小我實行犯法行動的念頭;二是由於犯法組織實行犯法行動的目的往往很是感性,這就使得組織成員在打算和實行犯法行動時變得很不難。[15]因此,本罪的規范目標在于預防詳細可怕行動的實行,成立本罪也就無需可怕組織的成員實行詳細的可怕行動。
1.預備、輔助實行可怕運動與作為組織成員的關系
第89條a中所意圖預備實行的行動或許與第89條c中覺失去了知覺,徹底睡著了。贊助可怕主義中所規則的贊助對象,恰是對可怕主義組織中成員所實行的運動或許是對可怕主義組織自己的贊助。假如可怕主義組織不存在或則無法證實存在可怕主義組織包養網 時,就不克不及依照可怕主義組織犯法處分。這恰是制訂刑法第89條a、89條b和89條c的立法來由,只需行動人是為實行可怕運動作預備,刑事偵察機關就可以參與。當然,一旦可以或許將這些行動同響應的可怕主義組織聯繫關係起來,就沒需要對為實行可怕運動而停止預備的行動停止處分。刑法第91條規則的對可怕主義的贊助的行動,也是這般。可見,建立預備、贊助可怕運動的行動(刑法第89條a、89條b、89條c以落第91條)的初志是將之作為餐與加入或許組建可怕運動(刑法第129條a、129條b)的切斷性條目。[16]
3.準備實行可怕運動、出境要件、贊助可怕運動間的關系
第89條a所規則的行動屬于準備犯的首犯化。該條則中,分歧準備行動都旨在打算實行雷同的暴力犯法,因此是被統一個組成要件所包括行動居心,屬于法令意義上的一行動。有疑問的是,這能否異樣實用于刑法第89條a第2款a的“出境要件”。由於這些準備行動并非必定同時停止,彼此間也能夠存在依靠關系。好比,前去可怕主義基地的出境行動(第89條a第2款a)是到可怕主義練習營餐與加入培訓運動的前階段。假如餐與加入培訓運動是實行可怕運動的準備行動,出境行動就是可怕運動履行行動之“準備的準備”。[17]因此,第89條a第2款a對“出境行動”首犯化,就意味著雙重的擴大。此外,刑法第89條a所規則的準備實行可怕運動行動與刑法第89條c所規則的對可怕運動的財富贊助行動,都可以看作是實行可怕運動的預備行動。假如兩者針對的是統一可怕運動行動,則屬于一行動冒犯數罪名的情況。
至于贊助包養網 行動產生在刑法第89條a所羅列的準備行動之前、時代或之后,能夠依個案情況分歧而分歧。假如贊助的是刑法第89條a第2款a所規則的“出境行動”,那么處分的范圍就是更為極端地擴大了,是包養網 對可怕運動的“準備的準備”的輔助。
(二)反恐刑法的理念:不受拘束與平安的均衡
刑法第129條a、129條b和第89條之a、b和c、第91條都是為了在可怕襲擊產生的前階段刑法就可以或許參與而增設。對可怕主義犯法行動的“前階段”停止處分,重要目標是為了避免其所打算的詳細可怕運動的實行,也即尋求的是預防性好處。
可怕主義的準備行動對法益存在嚴重的潛伏要挾,斟酌到所要挾法益如“公共戰爭”的主要性,以及國度外部與內部平安,需求在傷害損失產生很是遠遠的階段就往維護這些法益。[18]經由過程對主要法益的維護來完成國度平安,是同可怕主義作斗爭的最主要構成部門,也是處分可怕襲擊之準備行動刑事政策上的需要性和合法性。預防性的刑法不是回想性地將犯法樹立在曾經產生的犯警上,而是前瞻性地為了可以或許實時禁止將來的可怕運動的實行,刑法提早參與并啟動刑事訴訟法上的偵察辦法。[19]可以說,將處分擴大至在詳細損害的準備階段,不只是為了處分潛伏的風險,也是為了經由過程刑事偵察辦法的提早參與以完成更為周全的預防。
不外也應該時甦醒地認識到:“預防的邏輯是擴大性的:“努力于預防者,會永無盡頭。”[20]假如此類干預不加以限制,那么它就能夠把觸角延長到由警方擔任查詢拜訪的範疇。這不只形成刑法與差人法之間界線的含混,也為刑事訴訟法中的強迫辦法侵略國民不受拘束開啟了衝破口。[21]在此,尋求平安的好處需求與隱私權產生了沖突。[22]
可怕主義“新題目”與傳統刑法的“舊準繩”之間的這種嚴重關系,使得反恐刑法老是面對著合比例性準繩與刑法中行動刑法、明白性準繩的拷問。[23]反恐刑法不克不及為了尋求純潔的預防性好處而包養 過火干預國民的不受拘束,而要遭到刑法基礎準繩的限制。
1.反恐刑法與比包養網 例準繩
在合比例性準繩上,對于刑法第89條a所包括的預備實行嚴重要挾國度的暴力犯法行動組成要件最罕見的質疑是,這些行動年夜多只是抽象的風險前提罷了,其轉化為現實上的損害需求行動人的自我決議,好比決意實行、在實際上實行詳細的進犯等中心階段,所以這些預備行動并非必定就會轉化為可怕襲擊行動。[24]因此,能否有需要動用刑法來處分這些準備行動是不無疑問的。
對此,有學者指出,有關第89條中所規則的預備實行嚴重迫害國度的暴力犯法將行動的處分提早至準備階段,其符合法規性除了這些行動自己的嚴重性以及其所維護的性命、身材的完全性以及人身不受拘束的法益的主要性外,也可以從風險制造的角度闡明這些新的組成要件所表示出的合比例性。[25]這與上文所說第89條a之立法佈景相干:以後可怕主義組織的疏散化直至成長到今朝的小我可怕主義,而小我包養 動員可怕主義襲擊往往是經由過程在收集上的可怕主義錄像鼓動以及舉動指南的煽動下惹起的,這些行動人在準備階段就曾經具有無法猜測和不成把持的風險。如西班牙對2005年馬德里可怕襲擊事務的查詢拜訪成果顯示,實行爆炸者與基地組織沒有直接關系,也從未獲得基金組織的資金支撐,他們只是僅僅遭到組織的鼓勵。[26]這些進犯計劃能夠是他殺式可怕襲擊,也能夠是應用年夜範圍生物兵器或核兵器。[27]尤其是在他殺式可怕襲擊中,準備、得逞與既遂階段之間的距離異常長久。在這些情況中,假如由於準備行動不成罰,刑事追訴機關必需要延遲至行動進進得逞階段才往抓捕行動人,與此同時主管預防範疇的平安機關卻沒有響應的手腕往抓獲潛伏的行動人,這無論若何都是無法容忍的。[28]
是以,面臨這些新型的風險,國度刑事追訴就有需要在犯法既遂或許進進得逞階段就對實在施衝擊,并在詳細個案中采取限制人身不受拘束的辦法。
1.反恐刑法與行動刑法準繩
對可怕主義準備行動的處分,即使為了預防未來的犯法而停止刑法上的干預,也必需以曾經產生的且可回責于行動人的犯警為基本,這需包養 求經由過程行動客不雅的風險性與行動人的打算包養 或許意圖來闡明。可是從內部察看,準備行動與法益損害成果(可怕襲擊行動所形成的傷害損失)之間的聯繫關係,并非是不言而喻的。這在立法上就招致部門界說(準備)行動的概念過于廣泛,乃至于把日常生涯中的中性行動或許是具有社會相當性行動也涵括在內。成果,行動犯警的內在的事務僅僅由行動的客觀面來闡明。若這般,這些新規范無非是在說,外行為性質的判定中客觀組成要件起著決議性的感化甚至是建構犯警的獨一原因,這就與“意思刑法”相往不遠了。
實在,當所銜接的行動方法知足了刑法上的行動概念,就沒有超越“意思刑法”的界線。好比,刑法第89條a第2款第1項所列的行動就處在“意思刑法”的鴻溝,但終極制裁的是與特定的意圖下的進修或許練習特定技巧的行動,那么對其制裁還不克不及說就超越了“意思刑法”的界線。[29]有學者指出,在必定水平上可以經由過程“補充形式(Kompensationsmodell)”完成防止將反恐刑法淪為“意思刑法”,當然補充形式也需求主客不雅的最低限制。[30]能否超越行動刑法,應就詳細情況停止剖析,不克不及混為一談。好比,對于生孩子或應用刑法第89條a第1款爆炸物或許放射性兵器的預備行動來說,從外不雅上可以認定為具有犯警特質,無需再借助于特別的目標;可是對客不雅中性的行動,除了在立法長進一個步驟明白化和類型化消除其多義性的一面外,即需求對行動的客觀面提出較高的請求。
3. 反恐刑法與明白性準繩
今朝立法者便是經由過程客觀要素“進犯的居心”來限制,以與明白性準繩相婚配。好比,第89條第2款a的“出境條目”,是基于“以實行嚴重迫害國度的暴力犯法或許第2款第1項所列的犯法行動為目標”作為客觀上的限制,并且出境是為了“在國包養 外餐與加入嚴重暴力犯法,在此餐與加入實行這些犯法行動的培訓”。由於收支境是國民日常生涯中再通俗不外的行動,也是國民遷移不受拘束的一部門,所以第89條a第2款a意義上的出境要件,需求以具有前去可怕運動地域參戰或許到可怕運動練習營接收練習的意圖作為限制性原因。
有不少學者對客觀組成要件能否可以或許限制客不雅要件表現質疑,其重要來由是客觀組成要件在證實上的艱苦。普通情形下,我們依包養 據客不雅情況來揣度出行動人的客觀面,假如組成要件中大批包括中性行動就會招致特殊艱苦,由於僅僅從客不雅上中性的行動無法揣度出行動人客觀上的立場或許意圖。[31]假如犯法嫌疑人不本身供述,由法院來證明犯法嫌疑人的客觀面就會墮入窘境。查察官在提出指控時也會見臨著證實犯法嫌疑人客觀的內涵心思現實的艱苦,並且在良多案件中也無法辯駁:“我本身也不是很斷定,我能否真的要往實行可怕襲擊。”[32]過火依靠于行動人的客觀面往科罪,就會成為刑事法式法中的偵察辦法干預國民不受拘束的銜接點。[33]
不外應該熟悉到,對行動人客觀要件的器重和誇大并非只要在準備犯法範疇存在。在得逞犯和中性的輔助行動中,“只要在斟酌行動人的客觀打算時才具有客不雅的犯法聯繫關係性”[34]。早在多半個世紀以前,也早就有學者指出評價準備行動的動身點應當從行動的客觀面開端。[35]從行動的客觀面動身并不用然就形成對國民不受拘束的過度干預。行動可罰與否不只僅取決于行動的居心或許過掉一樣,也異樣不取決于純潔的內部表示情勢。準備行動處分的銜接點不只是行動人的打算,也包含行動預備實行可怕運動的準備行動。[36] “現實上,借使倘使行動人出于可怕襲擊的目標居心地實行行動并且其犯法打算意在招致嚴重傷害損失的話,那么準繩上就曾經存在側重年夜的風險。……經由過程可怕主義犯法範疇應用的機密偵察手腕即可以查明行動人的打算。即便行動人后來無法實行暴力犯法行動并且是以沒有招致法益損害,只需其客觀上具有響應的居心并且客不雅上存在著準備行動,亦異樣可以以為其創設了不允許的風險。”[37]對此,有學者指出對某些詳細條則在依法治國準繩下“必需對相干的條則停止需要的限制和明白”,但依然以為“試圖經由過程刑法告竣預防目標的態度準繩上是對的的”,“《刑法典》第89條規則的風險犯的焦點內在的事務在總體上是相當的”[38]。有學者則以為,處分預備實行嚴重要挾國度的暴力犯法的立法在對的標的目的上向前邁進了一個步驟:“它是立法過程中的一個主要里程碑”[39]。司法實行與上述主流實際年夜體分歧,即對可怕主義準備行動可罰性的擴大基礎持確定立場。[40]
三、余論
中國對可怕主義犯法的專門規則,始于1997年《刑法》第120條的組織、引導、餐與加入可怕組織罪。就反恐刑法立法的起步而言,我國比德國的反恐刑事立法晚了20余年。不外,跟著可怕主義運動的猖狂和國際化,尤其是“9?11”事務后,在反恐成為列國配合面對的義務的時期佈景下,異樣面對著嚴重情勢的中國反恐刑事立法與德國簡直是同步的。我國1997包養 年《刑法》初次規則涉恐犯法(即組織、引導、餐與加入可怕運動組織罪)以來,經2001年《刑法修改案(三)》的第一次修訂進步了組織、引導、餐與加入可怕運動組織罪的科罰,至2015年《刑法修改案(九)》的第二次修訂,增設了財富刑。同時,《刑法修包養 改案(三)》也增設了贊助可怕運動組織罪,《刑法修改案(九)》也增設了“贊助培訓可怕運動”的條目,尤其是立法者于2015年《刑法修改案(九)》中史無前例地在120條之下增設了5個條則。
這般,我國刑法的反恐罪名系統已基礎構成。除了組織、引導、餐與加入可怕運動組織外,還包含輔助可怕運動罪,預備實行可怕運動罪,宣傳可怕主義、極端主義、鼓動實行可怕運動罪,應用極端主義損壞法令實行罪,強迫穿著宣傳可怕主義、極端主義衣飾、標志罪,不符合法令持有宣傳可怕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等6個罪名。此后,2016年《反可怕主義法》第3條初次界定了可怕主義和可怕運動。依據該條,可怕主義是指經由過程暴力、損壞、恫嚇等手腕,制造社會發急、迫害公共平安、侵略人身財富,或許勒迫國度機關、國際組織,以完成其政治、認識形狀等目標的主意和行動。可怕運動的行動包含以下幾種:(一)組織、謀劃、預備實行、實行形成或許意圖形成職員傷亡、嚴重財富喪失、公共舉措措施破壞、社會次序凌亂等嚴重社會迫害的運包養 動的;(二)宣傳可怕主義,鼓動實行可怕運動,或許不符合法令持有宣傳可怕主義的物品,強迫別人在公共場合穿著宣傳可怕主義的衣飾、標志的;(三)組織、引導、餐與加入可怕運動組織的;(四)為可怕運動組織、可怕運動職員、實行可怕運動或許可怕運動培訓供給信息、資金、物質、勞務、技巧、場合等支撐、協助、方便的;(五)其他可怕運動。就內在的事務上而言,這6個條則與德國反恐刑法在2009年和2015年的修正內在的事務年夜體相當:參加可怕主義組織,鼓動、宣揚、醜化可怕主義、招募可怕分子、練習可怕分子或接收可怕練習、贊助可怕主義等行動均已被犯法化而歸入反恐刑事法[41]。
德國和中國反恐刑事立法方面的趨同景象,既表白在反恐時期下列國面對著雷同的困難和義務,也為接上去在國際層面的反恐一起配合供給了立法基本。就此而言,無論是罪名間的和諧,仍是反恐刑法擴大的界線題目及其與刑法基礎準繩的和諧的題目,德國反恐刑法的實際和實行對于中國均具有主要的參考價值和鑒戒意義:以嚴厲的符合法規性準繩權衡,這些立法都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刑事立法[42]。對可怕主義犯法行動的“前階段”停止處分,重要的目標是為了避免其所打算的詳細可怕運動的實行,即尋求預防性好處。可怕主義的準備行動對法益存在著嚴重的潛伏要挾,斟酌到所要挾的法益(如“公共戰爭”)的主要性,以及國度外部與內部平安,需求在傷害損失產生很是遠遠的階段就往維護這些法益[43]。經由過程對主要法益的維護來完成國度平安是同可怕主義作斗爭的最主要構成部門,也是處分可怕襲擊之準備行動刑事政策上的需要性和合法性。預防性的刑法不是回想性地將犯法樹立在曾經產生的犯警上,而是前瞻性地為了可以或許實時禁止將來的可怕運動的實行,刑法提早參與并啟動刑事訴訟法上的偵察辦法[44]。
可以說,將科罰處分擴大至在詳細損害的準備階段,不只是為了處分潛伏的風險,也是為了經由過程刑事偵察辦法的提早參與以完成更包養網 為周全的預防。無論是我國《刑法修改案(九)》在第120條新增添的5個條則,仍是德國《刑法》第129 條 a、129條b和第89條之a、b和c、第91條,都是為了在可怕襲擊產生的前階段刑法就可以或許參與包養網 而創設的。可怕主義“新題目”與傳統刑法的“舊準繩”之間的這種嚴重關系,在中國反恐刑法中也異樣存在。對此,我們需應有充足的敏理性與警戒性[45]。
遺憾的是,在《刑法修改案(九)》以及《反可怕主義法》經由過包養網 程后,我國刑法學追蹤關心的重點更多的是若何有用連接反可怕主義法與刑法的連接、反恐刑法的罪名系統等題目,卻很少在刑法擴大的界線尤其是瞄準備實行可怕運動行動的規制上作出批評性的反思[46]。這跟我國粹界劇烈地否決我國《刑法》總則中的第22條的立法立場構成了激烈的對照。我國今朝對準備犯的研討近況:一方面準繩性否認準備犯的處分,主意“準備犯之處分,以法令有明文規則為限”;另一方面,卻沒有在詳細罪名中往本質性審查并限縮準備行動的進罪空間。在筆者看來,如許的不雅點非但晦氣于限制刑法擴大的限制,反而消解了“為了犯法而預備東西、制造前提”的總則性規則可以作為分則中具體羅列處分準備犯之積極成立前提的施力點的意義[47]。因此,我國刑法主流不雅點在批評《刑法》包養第22條準繩性處分準備犯的自覺立法中,或許也疏忽了其能夠發生的積極限制意義。
作者:張志鋼,中國社會迷信院法學研討所助理研討員。
注釋:
[1] “9/11 changed everything for us (9/11轉變了一切) .” 這句話源自2003年12月22日美國時任副總統切尼在McChord空軍基地的講話,拜見http://georgewbush-whitehouse.archives.gov/news/releases/2003/12/20031223-1.html. 最后拜訪2016年3月20日。
[2] 好比,2001年9月19日歐盟委員會于經由過程《反可怕主義法案》,統一天德國際閣向議會提交了第一個“一攬子平安協定”, 9月28日結合國安理睬經由過程了第1373號決定(該決定請求列國采取舉動禁止和預防贊助可怕主義的行動,并決議成立反恐委員會),10月24日美國參眾兩院經由過程《為攔阻和組織可怕主義供給恰當手腕以連合和穩固美法律王法公法案》(凡是簡稱為《愛國者法案》),12月29日我國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經由過程《刑法修改案(三)》增設了贊助可怕運動罪等。以此為開始,列國平安機構都更為器重國際平安和反恐立法,并加大力度國際層面的反恐一起配合,世界列國和國際層面的反恐立法如雨后春筍般呈現。
[3]第129條a可怕主義犯法為第129條有組織犯法的特別罪名。
[4] 拜見劉文歡:《德國反恐立法溯源: 從“赤軍旅”到“基地組織”》,《南華年夜學學報(社會迷信版)》2012年第5期,第95頁。
[5] 第129條b第1款:“第129條和第129條a的規則異樣實用于在國外的犯法組織。行動觸及歐盟成員國以外的本國的犯法組織的,只要當他在本法空間效率范圍內實行了犯法行動,或許行動人或被害人是德國人,或德國過境內的,始實用本規則。在第2句情況下,非經聯邦司法部長受權不得對行動停止追溯。此等受權既可實用于對詳細案件的追溯,也可實用于對未來產生的與特定犯法組織有關的行動的追訴……”(拜見徐久生、莊敬華譯:《德國刑法典》(2002年修訂),中國樸直出書社2004年,第75頁。)
[6] Gierhaka, ZIS 2008, S.398.
[7] BT-Drs.16/12428, S.1.
[8] BT-Drs.16/12428, S.1.
[9] Sternberg-Lieben SSK, StGB, 29. Aufl. 2014, § 89 a Rn.1a.
[10] BT-Drs.18/4087, S.6f.
[11] BT-Drs.18/4087, S.6 .
[12] 德國《刑法》第89條a第2款第4項、第129條a第5款均無為這些預備實行嚴重迫害國度平安的暴力犯法行動人或許可怕運動成員供給贊助的處分規則。
[13]不外洗錢犯法所觸及到的財富或許財富好處起源是分歧法的,而對贊助可怕主義的資金起源可所以符合法規的。
[14] Z?ller, Terrorismusstrafrecht, 2009, S.502.
[15] Vgl. Rudolphi/Stein, Systematischer Kommentar Zum StGB, § 129 Rn.3.德國《刑法》中第129條有組織犯法、第129條a可怕運動組織犯法以落第30條重罪商定,將可罰性盡能夠提早到履行行動之前的準備階段,基于雷同的緣由裴母聞言,露出一抹異樣的神色,目不轉睛的看著兒子,許久沒有說話。,也即進步了所共謀之行動的風險性。
[16] Vgl.Biehl, JR 2015, S.570.
[17] Vgl. Biehl, JR 2015, S.570.
[18] Prantl, ?Der Terrorist als Gesetzgeber – Wie man mit Angst Politik macht”, 2008, S.117.
[19] Radtke/Steinsiek , JR 2010, S.107.
[20] [德]利安奈?沃納:《提早刑事義務,延長刑法范圍——把處分謀劃及組織可怕襲擊的行動作為衝擊可怕主義後果的手腕》,王芳譯,載何秉松主編,陸敏副主編:《后拉頓時代國際反恐斗爭的基礎態勢和計謀上》,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2013年版,第346頁。
[21] Deckers /Heusel,ZRP 2008, S.170.
[22] [德]烏爾里希?齊白:《預防性刑法的成長》,王鋼譯,載[德]烏爾里希?齊白著,周遵友、江溯等譯:《全球風險社會與信息社會中的刑法二十一世紀刑法形式的轉換》,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2年版,第224頁。
[23] Zusammenfassung Sternberg-Lieben SSK, StGB, 29. Aufl. 2014, § 89 a Rn. 1 c.如無特殊闡明,下文將以第89條a為中間睜開,這不只是由於該條則在實行中的主要意義,同時也是最高法院合憲性的審核對象。
[24] Null Vgl. Gierhaka, ZIS 2008, S.402; Z?ller, NStZ 2015, S.377.
[25] Bader, NJW 2009, S.2855.
[26] 轉引自孫昂:《國際反恐前沿——可怕主義挑釁國際法》,黑龍江教導出書社2013年版,第199頁。
[27] [德]烏爾里希?齊白:《預防性刑法的成長》,王鋼譯,載[德]烏爾里希?齊白著,周遵友、江溯等譯:《全球風險社會與信息社會中的刑法二十一世紀刑法形式的轉換》,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2年版,第197頁。
[28] Bader, NJW 2009, S.2855.
[29] Radtke/Steinsiek, ZIS 9/2008, S.387f.
[30] 拜見[德]烏爾里希?齊白:《預防性刑法的成長》,王鋼譯,載[德]烏爾里希?齊白著,周遵友、江溯等譯:《全球風險社會與信息社會中的刑法二十一世紀刑法形式的轉換》,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2年版,第215頁。
[31] Vgl. Petsche, ZIS 2015, S.560包養網 Fn.44.
[32] Z?ller, NStZ 2015, S.377.
[33] Vgl. Petsche, ZIS 2015, S.561.
[34] [德]烏爾里希?齊白:《預防性刑法的成長》,王鋼譯,載[德]烏爾里希?齊白著,周遵友、江溯等譯:《全球風險社會與信息社會中的刑法二十一世紀刑法形式的轉換》,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2年版,第216頁注釋49。
[35] Kennke, ZStW 66 (1954), S.391.
[36] Vgl. Kauder, ZRP 2009, S.21.
[37] [德]烏爾里希?齊白:《預防性刑法的成長》,王鋼譯,載[德]烏爾里希?齊白著,周遵友、江溯等譯:《全球風險社會與信息社會中的刑法二十一世紀刑法形式的轉換》,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2年版,第215頁。
[38] [德]烏爾里希?齊白:《預防性刑法的成長》,王鋼譯,載[德]烏爾里希?齊白著,周遵友、江溯等譯:《全球風險社會與信息社會中的刑法二十一世紀刑法形式的轉換》,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2年版,第224-225頁。
[39] Radtke/Steinsiek , ZIS 2008, S.396.
[40] 當然也存在對判決的質疑,好比Z?ller, NStZ 2015,S.377ff;Petsche, ZIS 2015, S.561f.
[41] 有關我國反恐刑事立法的基礎情形和評價,可拜見劉仁文《中國反恐刑事立法的描寫與評析》,載于《法學家》2013 年第4期。
[42] 拜見[西]德拉奎斯塔《西班牙的反恐立法:基于刑法視角的考核》,杜邈譯,載于《中國刑事法雜志》2008 年第1期。
[43] Prantl, ? Der Terrorist als Gesetzgeber – Wie man mit Angst Politik macht“,2008, S.117.
[44] Radtke/Steinsiek , JR 2010, S.107.
[45] Zusammenfassung Sternberg-Lieben SSK, StGB,29. Aufl.2014, §89a Rn.1c.
[46] 張明楷:《〈刑法修改案(九)〉關于可怕犯法的規則》,載《古代法學》2016年第1期;趙秉志、杜邈《中國反恐刑法的新停頓及其思慮——〈刑法修改案(九)〉相干內在的事務評述》,載《山東社會迷信》2016 年第 3 期;趙秉志、牛忠志《〈反可怕主義法〉與反恐刑法連接缺乏之切磋》,載《河北法學》2017 年第 2 期。
[47] 第二屆“海峽兩岸刑事法論壇”學術研究會《刑現實體法:犯法履行行動論》,臺灣政治年夜學刑事法研討中間 2011年3月印制,第76-77頁。
本文原載于《石河子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2018年第3期,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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