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心印發《中國共產黨巡查任務條例》_中查包養網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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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21日電 近日,中共中心印發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任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包養網告訴,請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按照執行。

告訴指出,《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點社會主義思惟為指導,深刻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自我反動的主要思惟,以黨章為最基礎依據,總結新時代巡視任務理論創新、實踐創新、軌制創新結果,進一個步驟健全巡視任務體制機制、責任體系,對于堅持和加強黨中心對巡視任務的集中統一領導、推進巡視任務高質量發展具有主要意義。

告訴請求,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主要政治任務,抓好宣傳解讀和催促檢查,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要堅持政治巡視定位,把“兩個維護”作為最基礎任務,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要在強化巡視整改上見真章、求實效,壓實整改責任,完美整改機制,綜適用好巡視結果,深化標本兼治。要充足發揮巡視綜合監督感化,加強巡視與其他監督的貫通協調,構成監督協力。要以巡視帶梭巡,發揮高低聯動的系統優勢,扎牢織密監督網。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主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心。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巡視任務條例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心政治局會議審議同意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心發布 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心政治局會議第二次修訂 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心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巡視任務的周全領導,推進新時代巡視任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巡視任務是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實行黨的領導職能責任的政治監督,最基礎任務是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心的焦點、全黨的焦點位置,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道為焦點的黨中心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巡視任務堅持發現問題、構成震懾,推動改造、促進發展的方針。

第三條 巡視任務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惟、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主要思惟包養網心得、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點社會主義思惟為指導,深刻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自我反動的主要思惟,深入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負”、做到“兩個維護”,愛崇黨章,依規治黨,周全貫徹黨的巡視任務方針,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發揮政治巡視利劍感化,加強巡視整改和結果運用,促進完美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健全周全從嚴治黨體系,為深刻推進黨的自我反動、解決年夜黨獨有難題供給無力保證,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點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焦點。

第四條 巡視任務遵守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中心集中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二)堅持圍繞中間、服務年夜局;

(三)堅持國民立場、貫徹群眾路線;

(四)堅持問題導向、發揚斗爭精力;

(五)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機構職責

第五條 巡視任務在黨中心集中統一領導下,實行黨組織分級負責、巡視機構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支撐、被巡視黨組織共同、國民群眾參與的體制機制。

第六條 黨的中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軌制,設立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治理的處所、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實現巡視全覆蓋。

中心有關部委、中心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和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等黨委(黨組)根據任務需求,開展巡視任務,設立巡視機構,原則上依照黨組織隸屬關系和干部治理權限,對下一級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

第七條 開展巡視任務的黨組織應當把巡視作為推進周全從嚴治黨、實行周全監督職責的主要抓手,承擔巡視任務的主體責任。重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心關于巡視任務的決策安排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巡視任務的主要唆使請求;

(二)研討安排巡視任務的嚴重事項,依照權限制訂巡視任務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三)審定巡視任務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設定,統籌謀劃推進巡視全覆蓋,按期聽取巡視任務匯報;

(四)統籌加強巡視整改和結果運用;

(五)統籌構建巡視梭巡高低聯動任務包養格式;

(六)發揮巡視綜合監督平臺感化,推動巡視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

(七)統籌加強巡視機構和干部隊伍建設;

(八)研討決定巡視任務其他主要事項。

黨組織重要負責人承擔巡視任務第一責任人責任。

第八條 開展巡視任務的黨組織設立巡視任務領導小組。巡視任務領導小組向同級黨組織負責并報告任務。

中心巡視任務領導小組組長由中心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普通由中心組織部部長和中心紀律檢查委員會分擔日常任務的副書記擔任。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任務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普通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

中心有關部委、中心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和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等黨委(黨組)巡視任務領導小組組長普通由黨組、黨委書記(包含不設黨組、黨委的單位領導班子重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普通由黨組、黨委分擔有關任務的領導班子成員和紀檢監察機構重要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 巡視任務領導小組的重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心決策安排和同級黨組織任務請求;

(二)研討提出巡視任務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設定,組織實施巡視全覆蓋;

(三)聽取巡視任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巡視組任務匯報;

(四)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任務情況;

(五)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組織開展巡視反饋、通報和移交任務,催促推動有關責任主體落實巡視整改和結果運用責任;

(六)指導下級黨組織巡視梭巡任務;

(七)推動巡視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

(八)推進巡視干部隊伍建設,對巡視組進行治理和監督;

(九)研討處理巡視任務其他主要事項。

第十條 中心巡視任務領導小組辦公室是中心巡視任務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中心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任務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任務部門,承擔黨委巡視任務領導小組日常任務,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心有關部委、中心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和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等黨委(黨組)巡視任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與內設機構合署辦公,應當配備相應專職人員,承擔黨組、黨委巡視任務領導小組日常任務。

第十一條 巡視任務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重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心決策安排和同級黨組織及其巡視任務領導小組的任務請求,對有關決定事項進行督辦;

(二)向巡視任務領導小組報告任務情況和主要事項;

(三)統籌、協調、指導、保證巡視組開展任務;

(四)負責巡視整改和結果運用的統籌協調、跟蹤催促、匯總報告;

(五)負責對下級巡視梭巡機構進行指導;

(六)負責協調有關機關、部門協助、支撐巡視任務,推動樹立巡視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的具體機制;

(七)負責巡視任務理論研討、政策調研、軌制建設、信息化建設等任務;

(八)共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巡視干部的教導、培訓、考察、治理和監督;

(九)負責巡視任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巡視組黨建任務;

(十)辦理巡視任務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開展巡視任務的黨組織設立巡視組。

巡視組分別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組長、副組長的具體人選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巡視組應當依照平易近主集中制原則研討討論決定嚴重事項。組長周全負責本組任務,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任務。

第十三條 巡視組的重要職責是:

(一)根據同級黨組織及其巡視任務領導小組的安排請求開展巡視;

(二)向巡視任務領導小組報告巡視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三)向被巡視黨組織反饋巡視意見,向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和有關單位移交巡視發現的問題和問題線索,參與推動巡視整改和結果運用;

(四)對巡視組干部進行日常教導、治理和監督;

(五)辦理巡視任務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應當協助同級黨組織開展巡視任務,宣傳、統戰、政法、保密、審計、財政、統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撐巡視任務,協同做大好人員選派、情況通報、政策咨詢、問題研判、辦法共同、整改監督、結果運用等任務。

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協助駐在單位(含綜合監督單位)黨組、黨委開展巡視任務。

第十五條 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收巡視監督,積極共同巡視任務。

黨員、干部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應情況。

第三章 巡視對象和內容

第十六條 中心巡視對象是: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及其領導班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年夜常委會、當局、政協黨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國民法院、國民檢察院黨組重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年夜常委會、當局、政協黨組重要負責人;

(二)中心部委領導班子,中心國家機關部門、國民團體黨組(黨委);

(三)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單位黨委(黨組);

(四)黨中心請求巡視的其他黨組織。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對象是:

(一)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及其領導班子,市(地、州、盟)、縣(市、區、旗)人年夜常委會、當局、政協黨組,市(地、州、盟)中級國民法院、國民檢察院和縣(市、區、旗)國民法院、國民檢察院黨組重要負責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任務部門領導班子,省一級國家機關部門、國民團體黨組(黨委);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治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請求巡視的其他黨組織。

第十八條 巡視任務應當緊盯權力和責任加強政治監督,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重點檢查下列情況:

(一)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心嚴重決策安排特別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主要講話和主要唆使指示精力的情況,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實行職能責任的情況,落實意識形態任務責任制的情況;

(二)落實周全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情況,領導干部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加強作風建設、落實中心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力、廉潔自律的情況;

(三)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貫徹執行平易近主集中制,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人才隊伍建設、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的情況;

(四)落實巡視監督以及審計、財會、統計等其他監督發現問題整改的情況;

(五)開展巡視任務的黨組織請求清楚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巡視任務應當加強對被巡視黨組織重要負責人的監督,重點檢查其對黨忠誠、實行周全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責任、依規依法履職用權、擔當作為、廉潔自律等情況,對反應的主要問題進行深刻清楚,構成專題資料。

第二十條 開展巡視任務的黨組織根據任務需求,采取常規巡視、專項巡視、機動巡視、“回頭看”等方法組織開展巡視監督,需要時可以提級巡視。

第四章 任務法式、方法和權限

第二十一條 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根據任務需求,應當聽取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宣傳、統戰、政法、保密、審計、財政、統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關于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通報。

第二十二條 巡視組進駐后,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依照規定的任務方法和權限,開展巡視清楚任務。

巡視組對反應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主要問題和問題線索,應當進行深刻清楚。

第二十三條 巡視組采取下列方法清楚情況: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任務匯報和有關機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應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重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戀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有關會議;

(九)進行平易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下沉調研清楚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開展巡視任務的黨組織同意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四條 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軌制,對巡視任務中的主要情況和嚴重問題及時向巡視任務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巡視組依附被巡視黨組織開展任務,不干預被巡視黨組織的正常任務,不實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巡視期間,對干部群眾反應強烈、明顯違反政策規定并屬于被巡視黨組織職權范圍、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巡視組應當按法式催促被巡視黨組織立行立改。

巡視期間,對反應集中的黨員、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巡視組可以按法式移交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及時處置。

第二十六條 巡視組對清楚的主要情況和問題,應當構成巡視報告;對廣泛性、傾向性問題和包養網體制機制等方面的嚴重問題,可以構成專題報告。

巡視組對巡視報告、專題報告等反應的問題,應當制作草稿。

巡視組對巡視報告反應的主要問題、提出的整改建議,應當按規定與被巡視黨組織重要負責人進行溝通、聽取其意見;對巡視報告反應的主要政策性問題,可以與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溝通、聽取其意見。

第二十七條 巡視任務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討提出巡視整改和結果運用的意見建議,報同級黨組織決定。

第二十八條 開展巡視任務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任務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討并決定巡視整改和結果運用事項。需要時,可以直接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

第二十九條 經同級黨組織批準后,巡視任務領導小組應當及時組織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重要負責人分別反饋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同級黨組織及其巡視任務領導小組請求,巡視任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分擔領導。

第三十條 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反應黨員、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巡視任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巡視組依據干部治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法式分別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或許有關單位。

對巡視發現的廣泛性、傾向性問題和體制機制等方面的嚴重問題,可以采取制發巡視建議書或許其他適當方法,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加強監管、健全軌制、深化改造等意見建議。

第三十一條 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法公開,接收黨員、干部和國民群眾監督。

第五章 巡視整改和結果運用

第三十二條 開展巡視任務的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巡視整改和結果運用的組織領導,按期聽取巡視整改和結果運用情況匯報。

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應當結合職責分工,統籌抓好分擔領域的巡視整改和結果運用。

第三十三條 被巡視黨組織承擔巡視整改主體責任,應當把整改作為實行管黨治黨責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抓手,融進日常任務、融進深化改造、融進周全從嚴治黨、融進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

黨組織重要負責人承擔巡視整改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一崗雙責”。

黨組織重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調整的,應當做好巡視整改交代任務,持續落實整改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巡視黨組織應當自收到巡視反饋意見之日起,組織開展為期6個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討制訂巡視整改計劃,樹立問題清單、任務清單、責任清單,明確責任人、整改辦法和時限;

(二)召開領導班子巡視整改專題平易近主生涯會;

(三)周全抓好巡視反饋問題的整改落實;

(四)認真處置巡視移交的問題線索以及群眾反應的信訪事項;

(五)對巡視反饋的問題舉一反三,健全軌制、補齊短板、梗塞破綻;

(六)向開展巡視任務的黨組織的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巡視任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集中整改進展情況報告。

集中整改結束后,被巡視黨組織應當樹立常態化、長效化整改任務機制,對尚未解決的問題持續抓好整改落實,根據任務實際適時報告后續整改情況。

第三十五條 開展巡視任務的黨組織的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承擔巡視整改監督責任,周全監督被巡視黨組織落實巡視整改任務。重要職責是:

(一)對被巡視黨組織制訂的巡視整改計劃進行審核把關,列席巡視整改專題平易近主生涯會;

(二)樹立巡視整改監督臺賬,綜合運用聽取匯報、召開推進會議、專題會商、調研督導、現場檢查、開展整改評估、談話提示、約談函詢、提出紀檢監察建議等方法加強日常監督;

(三)對巡視發現的周全從嚴治黨等方面的凸起問題催促推動開展集中整治、專項管理;

(四)依規依紀依法處置巡視移交的問題線索,自收到移交問題線索之日起6個月內,向巡視任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處置進展情況;

(五)牽頭審核被巡視黨組織的集中整改進展情況報告;

(六)指導派駐(派出)機構和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被巡視黨組織落實巡視整改情況的監督;

(七)通過巡視任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巡視任務領導小組報送巡視整改監督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將駐在單位(含綜合監督單位)黨組、黨委開展巡視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納進日常監督,推動整改落實。

第三十六條 開展巡視任務的黨組織的組織部門結合職責實行巡視整改監督責任,監督被巡視黨組織落實巡視整改任務。重要職責是:

(一)參與對被巡視黨組織制訂的巡視整改計劃進行審核把關,列席巡視整改專題平易近主生涯會;

(二)催促被巡視黨組織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方面問題的整改,加強日常監督,對凸起問題組織開展集中整治、專項管理;

(三)把巡視整改落實情況納進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察主要內容,把巡視發現的問題以及整改落實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考察評價、選拔任用、治理監督的主要參考;

(四)對巡視移交的領導班子建設、貫徹執行平易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人才隊伍建設、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干部擔當作為等方面問題依規處置,自收到移交問題之日起6個月內,向巡視任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處置進展情況;

(五)審核被巡視黨組織的集中整改進展情況報告中觸及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方面的內容;

(六)指導下級組織部門加強對被巡視黨組織落實巡視整改情況的監督;

(七)通過巡視任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巡視任務領導小組報送巡視整改監督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有關職能部門應當結合職責運用巡視結果,針對巡視通報的問題和移交的任務建議,加強調查研討,提出改進辦法,推動改造、完美軌制、深化管理,并自通報和移交之日起6個月內,向巡視任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辦理進展情況。

第三十八條 巡視機構應當加強對巡視整改和結果運用的統籌催促,推動樹立巡視整改會商、評估、問責等機制。

巡視機構應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整改和結果運用的綜合情況,對整改不到位的凸起問題,推動有關機關、部門對有關黨組織和責任人嚴肅問責。

第六章 隊伍建設

第三十九條 開展巡視任務的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巡視干部隊伍建設的整體謀劃,結合巡視任務特點樹立健全軌制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

選優配強巡視組組長、副組長,配備與巡視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干部,避免照顧性設定。加強巡視干部規范治理,加年夜教導培訓、輪崗交通力度。

重視在巡視崗位發現、培養、鍛煉干部,有計劃地設定優秀年輕干部、新選拔干部到巡視崗位鍛煉,并將參加巡視任務的經歷和表現,作為干部考察評價、選拔任用的參考。

第四十條 巡視干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幻想信心堅定,對黨忠誠,自覺在思惟上政治下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道為焦點的黨中心堅持高度分歧;

(二)堅持原則,敢于斗爭,擔當作為,依法辦事,公平正直,清正廉潔;

(三)模范遵照黨的紀律和國家法令法規,嚴守黨和國家的機密;

(四)具有實行巡視監督職責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才能;

(五)具有正常實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思素質。

抽調人員參加巡視任務,應當依照上述條件,嚴把政治關、操行關、才能關、作風關、廉潔關,按法式征求黨風廉政意見。

對不適合從事巡視任務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四十一條 巡視機構應當加強作風建設和紀律建設,催促巡視干部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中心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力,帶頭反對情勢主義、權要主義、享樂主義和奢侈之風,嚴格執行巡視任務紀律,做到忠誠干凈擔當、敢于善于斗爭。

第四十二條 巡視機構、巡視干部應當自覺接收黨組織監督、平易近主監督、群眾監督等各方面監督,帶頭強化自我監督。樹立健全內控機制,加強對巡視干部特別是巡視組組長、副組長等關鍵崗位人員的監督,嚴格執行回避、保密、嚴重事項請示報告、作風紀律評估等軌制規定,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巡視任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巡視機構、巡視干部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有權提出檢舉、控訴。

第七章 責任究查

第四十三條 開展巡視任務的黨組織及其巡視任務領導小組領導巡視任務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究查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關機關、部門和單位違反規定不協助、支撐巡視任務,形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究查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巡視任務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導、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許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責任:

(一)對應當發現的主要問題沒有發現;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曲解、假造事實;

(三)擅自保存巡視任務資料,泄露與巡視任務有關的國家機密、任務機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等未公開信息;

(四)任務中超出權限,形成不良后果;

(五)應用巡視任務的方便謀取私利或許為別人謀取不正當好處;

(六)違反巡視任務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六條 被巡視黨組織及其任務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對該黨組織領導班子重要負責人或許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導、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許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責任:

(一)隱瞞不報或許居心向巡視組供給虛假情況;

(二)拒絕或許不依照請求向巡視組供給有關文件資料;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許人員干擾、阻撓巡視任務,或許誣告、讒諂別人;

(四)組織領導巡視整改不力,落實巡視整改請求不到位,應付應付、虛假整改;

(五)對反應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威脅、打擊、報復、讒諂;

(六)其他不共同或許干擾巡視任務的情況。

第八章 梭巡任務

第四十七條 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樹立梭巡軌制,設立梭巡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治理的黨組織實現梭巡全覆蓋。

其他黨組織需求開展梭巡任務的,應當通過上級黨委(黨組)巡視任務領導小組報黨委(黨組)同意。

第四十八條 市(地、州、盟)黨委梭巡對象是:黨委任務部門領導班子,市一級國家機關部門、國民團體黨組(黨委),市(地、州、盟)治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組織,以及黨委請求梭巡的其他黨組織。

縣(市、區、旗)黨委梭巡對象是:黨委任務部門領導班子,縣一級國家機關部門、國民團體黨組(黨委),縣(市、區、旗)治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組織,所轄的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以及黨委請求梭巡的其他黨組織。

第四十九條 梭巡任務應當堅守政治監督定位,聚焦黨中心決策安排在基層落實情況、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梭巡整改和結果運用等加強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梭巡任務的組織領導和機構職責、任務法式和方法權限、整改和結果運用、隊伍建設、責任究查等,參照本條例關于巡視任務的規定,結合實際確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中國國民束縛軍和中國國民武裝差人部隊的黨組織實行巡視軌制的規定,由中心軍委參照本條例制訂。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心巡視任務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巡視任務的規定,凡與本條例紛歧致的,依照本條例執行。新聞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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